3.新图与现图旅客列车速度分析表;
4.新图客车运行方案意见;
5.旅客列车编组内容、辆数统计表;
6.旅客列车使用机型、运用方式、乘务组工作方法、机车交路、机车在自外段停留时间标准、机车在中间站的技术作业时间标准和旅客列车牵引重量标准。
第192条 各铁路局在查定列车运行图各项技术作业标准时,必须贯彻挖潜、革新、改造方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与必要的试验,考虑平均先进水平、新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193条 列车运行图上确定的客车对数,应根据客流计划、现行运行图客车实际利用情况及现有通过能力确定。开行直通客车的直通客流(由始发局到终到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跨2局的列车不少于600人;
2.跨3局的列车不少于500人;
3.跨4局以上的列车不少于400人。
第194条 市郊旅客列车输送市郊旅客,最长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
第195条 旅客列车的停站次数和停站时分标准应遵守如下规定:
1.直达特别快车:只在技术作业站停车(不办理客运业务)。
2.特别快车:在省会、直辖市、自治区首府、铁路局所在站、技术作业站停车;在主要开放城市所在站和客流较大的中转站,按列车对数多少和停站距离远近实行交错停车。
3.直通快车:单程运行距离500km以下每40~55km,500~1000km每55km以上;1000~1500km每65km以上;1500~2000km每75km以上,2000km以上每85km以上停一站,在对数少或县所在地车站较多的线路,列车担当局可在自局管内酌情增加所担当列车的停站。
4.有两对及其以上的特、直快车运行的线路,要实行交错停车,只运行一对特、直快车的线路,可酌情适当增加停站。
5.不允许特、直快车代替通勤列车,不得在非县城所在地以下车站、编组站、乘降所停车。
各直达特别快车、特别快车,由部按上述原则确定停站,直通快车由各铁路局按上述停站原则,提出各次列车在自局管内的停站,并交列车担当局汇总后报部,由部核准公布。
6.在技术作业站停车,不得超过技术作业时分标准。更换机车一般不得超过12min,客车补水6~8min。
7.图定加挂回转车或摘钩甩挂软卧车的中途站,可适当延长停站时分,但一般不得超过15min。
8.专供旅客上下的停车站,特快不超过5min,直快在专署所在站不超过4min,在县城所在站不超过3min。
第196条 直通和管内旅客列车方案和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工作,首先由铁道部确定直通列车对数、运行区段、列车种类、担当局,并由铁道部集中各铁路局编图人员分两全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编制直通旅客列车运行方案。方案图上的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刻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阶段,编制直通列车运行详图,管内列车运行方案和详图。
列车运行图编制完毕后,应同时编制旅客列车编组表,旅客列车简明运行图,旅客列车时刻表,新旧旅客列车运行时刻交替,计算新图指标与客流,汇总新图成绩,编制说明书。
第197条 编制旅客列车运行方案和列车运行详图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先国际列车,后国内列车;先直通列车,后管内列车;先快车,后慢车;先长途,后短途。但对枢纽地区的通勤、通学市郊列车,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编制直通客车运行方案时,予以认真考虑。
2.旅客列车之间产生会让时,应按列车等级合理会让。客货列车之间产生会让时,应以货车停会或待避旅客列车。
第198条 为了检查、分析和评价旅客列车运行图的编制质量,各铁路局应将如下指标报部:
一、数量指标
1.运输能力;
2.列车对数;
3.列车公里(包括内燃、电力牵引列车公里);
4.客车底在配属站的停留时间;
5.客车底在折返站的停留时间;
6.旅客列车停站次数,平均停站时分、平均停站距离。
二、质量指标
1.旅客列车直通速度;
2.旅客列车技术速度;
3.直通速度系数;
4.列车车底日车公里。
上述各项指标,应按照该列车运行区段分别直通、管内、市郊列车进行计算。
第199条 新图编制工作结束,各项编图资料连同旅客列车编组表一起报部审核批准。
全路列车运行图的实行日期,由铁道部公布实行。
第三十四节 客车运用
第200条 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一切运营客车,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客调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各级客调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掌握,统一安排,经济合理地使用。
第201条 一切运营客车,铁路局、分局无权作为非运营车使用,由于特殊情况作为非运营使用时,必须报请铁道部批准。
第202条 各局对部备用客车,未经铁道部同意,不准动用。
第203条 铁路技术专用客车的使用按如下规定办理:
1.铁路技术专用客车(试验车、维修车、轨检车等)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发现违章者,发站可拒绝挂运,中途或到站要按章补费,并及时逐级上报。
2.铁路技术专用客车,只能在自局管内(包括分界站)或指定的区段内使用,每次使用时,须事先提出挂运计划,报经铁路局批准。出局或越过指定区段时,经铁道部批准。
第204条 跨分局以上军用列车加挂客车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派乘务员值乘,用完后乘务员要随原车返回所属段,自备客车(邮政车除外)一律不得加挂旅客快车。特殊情况,须经铁道部客调批准,方可挂运。
第205条 外局客车、新造车、出入厂客车,须及时向所属局、厂、段回送。回送客车应由旅客列车加挂,当旅客列车满轴或不符合旅客列车编挂条件时,经铁路局、分局客调命令承认,可以挂在货物列车上,并将挂车命令传知邻局。
第206条 旅客列车和临时旅客列车,始发站应指定专人抄收旅客列车编组,及时向分局和铁路局客调报告,值班调度员收报后,要认真与列车编组表核对。
第207条 旅客列车临时加挂的客车,除指定者外,原则上应挂在列车尾部,由始发站挂到终到站时,可在列车编组中加挂。
第208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用客车时,借用局、分局应派检车员接车,确保车内设备完整,用完后应及时派检车员送回所属段,并认真办理交接。
客车因故障在中途甩车时,检车员应向所在站的车辆段(列检所)办理交接手续,无车辆段(列检所)时,可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在有条件的车站必须补挂。
第209条 凡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内停留时,应由站、段负责保管,保证客车设备完整,并于每日18点按所属局(或路外单位)、车种、车号向分局或路局客调报告。
第210条 旅客列车临时加挂的客车,货物列车(包括军用列车)加挂的客车(不包括出入厂车、检修车、铁路技术专用车、路外自备车),分局、路局客调按局别车种、车号进行掌握,于每日18点前与邻局核对分界站客车出入辆数,并通知终到局。
第十四章 客运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节 客运设备
第211条 旅客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办理客运的车站、客技站和客运机车车辆及其附属设施。
第212条 办理客运的车站主要设施应包括站房、站场和站前广场三部分。
1.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置为旅客服务和客运生产、管理、办公、生活及驻站单位使用的各类房舍和设施。如售票厅、票库、问询、候车、携带品暂存、行包承运和中转、交付等房舍。还应有阅览室、广播室、微机房、监控室、医务室、售货部、饮水处、盥洗间、厕所、工作人员间休室等文化、卫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设施。其次,还可根据需要,设置贵宾室、软席候车室、母婴、军人候车室和旅客餐厅。候车室和特、一、二等站的站台上,应有准确的时钟。
2.站场:应具备各类站线、站台、雨棚、天桥、地道、照明、给排水、栅栏(围墙)、跨线路的平过道和垃圾处理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