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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7日)废止

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铁运(1994)122号 1994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新兵、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的运输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支持和热爱人民子弟兵的具体表现。新老兵运输工作任务繁重并具有涉及部门多、新兵集中、老兵分散、时间紧、要求高、组织工作难度大的特点。为使新老兵运输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优先、优质、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老兵运输期限原则上要避开春节旅客运输,通常情况下,老兵基本为1个月,自12月1日起运,新兵基本为20天,自12月10日起运,均至12月底结束。
  第三条 新老兵运输工作要认真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优先运输的原则,统筹安排,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均衡运输,确保安全正点,优质服务,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较大的车站要分别组成有驻在军代处参加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新老兵运输工作,铁路部门与军方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任务和责任,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运输方案,保证新老兵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车站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要组织好新老兵的售票、乘降、中转和行李托运工作,较大的车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民政部门成立临时中转接待站,做好新老兵的食宿、医疗卫生等工作。为搞好站、车秩序,可请当地驻军或武警部队协助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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