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车托运
第二十五条 新老兵运输期间,乘坐火车的新老兵可免费携带35公斤随身行李,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军运办理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信;购买客票分散走的,凭车票及退伍证,于乘车前3天至5天办理行李托运手续,铁路按行李计算运费。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行李托运,车站开具托运行李票,要一人一票。有条件的车站,可以派人到部队驻地办理托运,部队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严禁携带和托运武器、弹药、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部队要负责检查把关,车站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施封条,免检托运。对于部队施封免检托运的行李,站车有权抽查,如发现行李夹带和随身行李携带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要立即收缴,并通报所在部队及其上级领导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理托运行李,要严格按行李托运要求,拴挂货签、自备标记和内附标记,也可在行李包装外面标明发站、到站、收货人姓名和详细地址,并注明醒目的“老兵行李”字样。
第二十九条 办理托运退伍老兵行李的车站,要优先装运,及时中转,做到人到行李到。行李到达后,托运人要尽快领取,免收保管费。
第八章 统计报告及总结
第三十条 各列车始发和中转站,要于当日将本站发送或中转的新老兵数量报分局客调,分局客调汇总后报路局客调;各铁路局客调将前一天发送或中转的新老兵数量,报铁道部客调;铁道部客调每天将兵员运送情况制表,连同各局所报新老兵运输中的问题和好人好事,每天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形成制度。重要的问题,由铁道部向总后军交运输部通报,以利更好地相互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老兵运输任务完成后,各分局和路局客调要及时汇总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铁道部客调于新老兵运输任务完成后5天内写出总结报告,报运输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 每年新老兵运输工作结束后,在适当时间,邀请总后军交运输部领导座谈,征求对新老兵运输工作的意见,以期使此项工作不断改进,做得更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