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时职工
①“长期”临时工
②一般临时工
(二)其他从业人员
1.车站委外装卸人员
2.农村建筑队人员
3.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4.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5.使用的其他人员
从业人员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他反映了在各单位中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二、职工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
正式职工(长期职工) 是指在铁路企业、事业、机关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分配、安排、招收录用的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合同制职工 指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职工。
临时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长期”临时职工 是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他们既不能转正,又不能解聘。实际上是长期使用的临时职工。
(一)职工人数统计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代培人员、借调人员、带工资学习人员、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等,均由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统计。
2.各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人员以及工资科目以外其他各项经费(如搬运费、材料费、装卸费、加工费、公杂费、劳保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及其他各种业务费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人员,均应列入职工中。
3.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其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4.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仍应包括在职工中。
5.临时抽调参加防洪、抢险、救援、抗震等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统计在原来的部门、职工分类及生产组内。
6.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代管地方铁路和厂矿企业专用线的工作人员,其人数由负担工资的各该主管部门或委托企业单位统计,铁路单位代办厂、矿企业专用线业务以及机车车辆设备修理工作的人员,应由铁路单位统计。
(二)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1.实行个人承包商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3.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4.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5.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6.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7.已正式办理手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含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留用或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8.铁路沿线小站或养路工区等由职工合伙组成的伙食团聘请的炊事员,临时使用的零星修缮人员,6个月以下的临时性代课教员。
9.失业青年参军,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发给补贴但未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三、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车站委外装卸人员,农村建筑队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农村建筑队人员 是指来自农村,从事各种土木工程,包括基建、大修、维修用工。
第二节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第十三条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一、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 期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
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得做为期末人数统计。
常用的期末人数指标有月末人数、季末人数、年末人数。
二、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1.月平均人数 指报告月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①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②在计算时亦可以上月末人数,加上当月增加人员自增加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减去当月减少人员自减少之日起至月末折算的月平均人数。
例如:某机务段上月末人数为1000人,6月11日调入30人,21日调出90人,则该机务段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20日×30人 10日×90人
1000人+--------—--------=990人
30日 30日
③最常用的方法是依其领取工资的人数作为月平均人数。领取全月工资的按一人计算,领取半月工资的按二分之一计算。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
(1)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全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例如:某工厂是6月29日开工的,29日、30日的实有人数各为1800人,则该工厂6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1800人×2日÷30日=120人。
2.季平均人数
指报告季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平均人
数相加之和被三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3
3.年平均人数
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12除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或:
报告年内4个季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4
第三节 职工人数按岗位分组
第十四条 职工人数按岗位分组
职工按岗位分组,用以观察各类人员的实际分布,对于编制劳动计划,加强定员、定额管理,研究比例关系,合理使用劳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各单位人事、劳资、计划、财务、统计均应按照执行。
女职工 是指全部职工中女性职工数。
政治工作人员 是指从事党、工、团工作的全部人员以及负责训练民兵的武装干部。包括:学校、干部学校、报社、文化宣传工作人员等。
计件人员 是指实行计件工资制、包工制,按营业额提成办法支付分成工资的人员。
保卫工作人员 是指各单位从事保卫工作的管理人员。
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工人或生产人员、学徒、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非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一、工人或生产人员
(一)铁路运输业的工人或生产人员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生产的机车车辆运用、客货运输工作、装卸工作和运输工具、设备、生产办公房屋建筑物等修理养护人员,运输、车辆、工务、电务等调度人员(包括车流分析及日计划人员),环境保护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十八点统计、机务段统计组、统计工厂统计人员,各种监察人员(不含党、政、纪监察人员)、财务稽查人员和由营运费开支的科学研究人员,旅客食堂、餐车、食品加工厂及车站小卖部中直接从事购销业务的人员;为运输生产任务增长需要提前准备的后备培训人员,机车车辆设备的看管人员以及附属单位的工人。
(二)工业企业的工人
是指在基本车间的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工人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大修理的工人。还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等生产人员。
(三)建筑业的工人
是指从事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综合生产与运输工作的工人。还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调度员、试验员、化验员、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人员,电报、电话所、通信机械室等生产人员,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工程的留守工人。
1.建筑安装工人 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
(1)从事施工前的旧有建筑物拆除、迁移、改移、障碍物清理、砍树及拔树根等施工界内准备工作的工人。
(2)从事路基开挖填筑和桥涵、房建、给水、隧道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基础及附属工程;有关加固、砌筑等工程;线路上部建筑工程(如辅轨枕、钉道、铺碴、线路改善及其他有关线路工程等);电线路架设、电缆敷设、信号工程;房屋建筑及房屋地区环境布置、电力照明、给水管路敷设、上下水道等工程的工人。
(3)从事设备安装工程的工人。
(4)利用本单位自有机械以及配合租赁机械(不包括随机人员)参加建筑安装工程的工人。
(5)在现场生产预制构件就地安装或就地灌注工人。
(6)从事施工现场范围内土石方、半成品、原材料运输的工人。
(7)施工时临时工程(如运土路、栈道等)修建及维修的工人。
(8)从事施工或竣工时清理现场、整理材料和收尾工作的工人。
(9)服务于施工过程的测工、试验工、电力工人等。
(10)从事大型临时设施(如木棚、宿舍、办公室)和由间接费开支的小型临时设施(如茶水棚)的工人。
(11)由其他间接费开支,从事防雨、防寒、保温、现场道路施工与维修;在施工现场从事工具修理;先进工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12)从事工程返工修理的工人。
(13)工地仓库的工人。
(14)冬训、窝工、因故未出勤及调动在途的建筑安装工人。
(15)在施工现场从事设备变型、矫正及负荷试运转的工人。
(16)由直接费开支在现场施工的其他工人。
(17)新建线路正式办理接管前的养护维修的工人。
(18)现场非标准设备制作工人。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
(1)直接为工程生产预制构件单位的工人。如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搅拌厂(站),混凝土成品厂,木结构(门窗等)预制厂,大型砌块,钢结构等预制厂的生产工人。
(2)提供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如从事机械修理、供水、气、电等单位的工人。
3.运输工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