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门从事厂(场)外材料机具运输的汽车运输队,马车运输队的司机及助手等。
(2)专门从事材料机具装卸及搬运工作的装卸搬运工人。但不包括施工现场的小搬运工人。
4.综合生产工人。包括:
(1)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工人。如附属的砖瓦厂、石灰窑、砂石采集、木材采伐、木材加工、水泥厂等单位的生产工人。
(2)从事机具设备生产的工人。如小型施工机具的生产工人。
(3)从事废料综合利用的工人。如利用废料从事刨花板,纤维板、炼焦副产品提炼等生产的工人。
5.其他工人。如从事勘测设计的工人等。
二、学徒
是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人员。
退役军人虽不领取学徒工工资,但在生产劳动中学习技术,其职名为学习职务的,也应列入学徒。
三、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工程技术职务或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学历,但未担负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
(1)是指相当车间一级(如工厂的车间,段站的工区、班组)直接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从事产品设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质量检查、环境保护及运输生产调度等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包括通信、电务段的机械室、信号所和电台负责直接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旧线复测、轨道检查、桥梁鉴定、技术定额测定、机务化验、电务试验、工务大修设计、房屋大修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2)运输业还包括从事机务、车辆、工务、房建、水电、车务、列车、客运段和车站等工作并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
(3)商业和物资供销业的业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物资供应工作的并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的业务员(不包括售货组长、售货员、工人)。
(4)科学研究事业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编辑及科研辅助人员。
(5)卫生事业是指从事医疗、防疫的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护理员、卫生员、电梯工、救护车司机、实验动物的饲养员,为病人做饭的炊事员、理发员。)
(6)教育事业教学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教学和为教学业务服务的辅助研究人员(不包括实习工厂或车间的工人)。
2.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1)在企业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总工程师、车间主任及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处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2)在事业单位或机关及其所属处、科、室、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管理人员
是指单位领导(如厂长、经理等)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公安系统干事级以上的公安人员,还包括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五、服务人员
是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
1.工勤人员 是指各单位门卫、清扫员、传达员、通讯员、服务员、茶炉工(不包括为旅客服务的)、非生产用的汽车司机及其助手、管理机构的瓦工、木工、电工、钳工、园艺工、电梯工。
2.警卫消防人员 是指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法院、检察院干事级以下的从事保卫、警卫、消防工作人员。不包括业余的巡守、消防人员。
3.文教卫生人员 是指职工学校、干校、党校、报社的全部工作人员;电视大学工作站人员;职工业余大学工作人员;业余文化技术教育人员;文化宣传工作人员(文化宫、俱乐部、宣传站、图书馆、电影放映队的全部工作人员);各单位附属不独立的卫生所、保健站及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部工作人员。
4.住宅管理维修与生活福利人员 是指单位自设房管和维修人员;食堂、哺乳室、托儿所、浴室、乘务员公寓、招待所的全部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由本企业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
1.农副业生产人员 是指专门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自办农场的全部人员。
2.长期学习人员 是指脱产在6个月以上人员,入大中专、技工学校、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学习或进修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 是指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伤假、产假人员。
4.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是指支援外国工作及为国外提供劳务的人员。
5.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是指离开本单位被派到外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派往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并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退养人员 指根据劳险字(1988)3号文件《
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和劳人劳(1988)5号文件《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未到退休年龄实行退养,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或生活费,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7.内部待业人员 指在单位内等待安排工作的富余人员。
这是个时点指标,待业时间长短不限,也不考虑有无待业手续,只要报告期末是待业人员就一定填报。待业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学习依旧算待业人员,不能算做长学人员。
8.其他 是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拘留人员、逮捕未判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留职离岗休假人员、退养人员、厂内待业人员和从事多种经营人员(包括列入商业中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的全部人员)。
第四节 铁路运输主要生产组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业主要生产组
主要生产组人员均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包括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临时工,不包括后备培训人员。生产组人员抽调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连续在6个月以上时,无论职名是否变更,也按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统计。
一、机务段
1.机车乘务人员 是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包括部、局备用机车及出租机车)的司机长、司机、副司机、司炉。以及原职名为机车乘务人员的轮乘制地动勤人员。
2.机车修理人员(电力、内燃、蒸汽)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检修、设备车间从事机车架洗修、定修、轮对修理、加装改造、配件生产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路生产工人。包括:架洗修、定修、锅炉、中间检查、探伤、熔接、整备、洗炉、水泵、空气制动、仪表、加煤机、压油机、电机、油线、白铁、挂瓦、木油、电器、发动机、给油系统、电池、锻铆、水阻试验、配件备品加工、机床、工具、计量室等各组人员。还包括:利材及技革人员、利材车间、油脂再生、锯圆木、轮旋、供风、电暖的设备维修人员,以及自动停车装置的人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和运搬工、汽车司机、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维修人员及机车轮换件修人员以及承担与机车修理工作无关的人员。
具体职名为:机车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电气钳工、内燃钳工、仪表钳工、锅炉工、机床工、轮轴工、探伤工、白铁工、电力工、管道工、挂瓦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木工、油漆工、油线工、整备工、起重工、铸工、洗炉司机、锅炉司机、洗炉工、天车司机、空压机司机、保管工、质量检查人员、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包括工具、计量)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3.机务轮对换件修人员 是指机务段从事机车轮对换件修理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工为:轮轴工、轮轴车工、车工、机床工、电工、运搬工、天车司机。
4.蒸汽机车上煤、上水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从事卸煤、码垛、机车上燃料、上水、上砂、清灰的人员。
具体职名为:上煤机司机、给煤工、干砂给砂工、主任燃料值班员、燃料值班员、工长等。
5.内燃机车上油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从事内燃机车上油、上砂全部生产工人以及油库全部生产人员(包括油库巡守消防人员)。
具体职名为:油脂发放工、干砂给砂工、油料值班员、工长、油泵司机、巡守消防人员(油库)等。
6.机车整备人员 是指机务段、折返段内机车整备、转向、轮乘制擦洗机车、段内扳道等整备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扳道员、固定锅炉司炉、整务工、油脂工、打温司机、值班司机、值班司炉。
7.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材料工、救援列车全部生产工人、化验员、机车储备场钳工、运转值班员、统计组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电机大修人员等。
二、水电段、供电段
1.给水人员 是指从事给水机械设备运用及给水设备保养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给水值班员、水处理工、水质化验员、空压机司机、管道工、机械钳工、电机钳工、电力工、锻工、熔接工、机床工、木工、锅炉工、运搬工、整务工以及工长。不包括由大修费项上列支从事给水机械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打井的全部人员)。
2.电力人员 是指发配变电所的生产人员及动力、照明设备保养维修人员。包括自动闭塞区段全部电力维修及发配变电所生产人员。不包括由大修费项下列支从事电力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及电力机车供电系统全部电力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发配变电所值班员(包括值班工程师、技术员)、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以及工长等。
3.电气化供电人员 是指接触网工区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接触网工区的轨道车人员。牵引变电所的全部生产工人,供电段附属检修工厂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接触网工、轨道车司机与助手、值班工、蓄电池工、电工、锅炉工,开关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高(低)压试验工、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绝缘钳工、机械钳工、内燃钳工、设备钳工、工具管理工、机床工、锻工、探伤工、电工、化验人员等。
4.水电大修人员 是指水电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5.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水电段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水电费的收款员、水电段电力检调人员、生产调度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员、劳动保护人员、环保安全质量检查人员、科研及车间技术人员等。
三、车辆段、机械保温段
1.车辆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客货及机械保温车辆段修、段做厂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客、货车修配车间配件生产以及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工人。如客货车段修的台车、制动、车体、木油、轮油、轴承、挂瓦、油线、机床、铆电、煮洗等修车和配件加工各组人员,打风、天车、牵引和机械设备、管路、电力维修、车电定检、燃油炉、空调、发电机组、电冰箱等各组人员和预检、质量检查人员,以及技革、利材、段内调车人员、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不包括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的供风人员、红外线设备检修人员。还不包括材料室(库)的材料工、运搬工、汽车司机及冬季取暖焚火的采暖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机械钳工、内燃机钳工、冷冻机钳工、电机钳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油线工、锻工、缝纫工、车电钳工、充电工、电镀工、木材干燥工、轮轴工、机床工、探伤工、空压机司机、熔接工、挂瓦工、白铁工、天车司机、管理工、锅炉工、整备工以及工长等。
其中:设备维修人员 是指机械设备保养与修理工作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机械钳工、油漆工、熔接工、铆工、机床工、电力工、管道工以及工长等。
2.列车检查人员 是指列检(驻在)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客货运列检、装卸修、爱车点及设在设备车间为列检服务供风人员及 红外线测试、检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