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车员、车电员、空压机司机、运搬工、整备工、油线工、挂瓦工、值班员以及工长等。
3.车辆站修人员 是指从事车辆站修(临修、轴检、辅修、换冬油等)的全部生产人员。不包括设在站修的油线及设备维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车辆钳工、制动钳工、检查员、木工、熔接工、铆工、空气压缩机司机、油漆工、油线工、挂瓦工、锻工、轮轴工、机床工、机械钳工、探伤工、锅炉工、整备工、运搬工、值班员及工长等。
4.客车库列检人员 是指客车库列检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车电库检人员及空调、发电车的检修人员,不包括客车清扫人员。
具体职名为:检车员、车辆钳工、车电钳工、车电员、木工、铆工、空压机司机、内燃钳工、制冷钳工、电工、运搬工、熔接工、整备工、燃油炉维修及乘务人员、值班员及工长等。
5.机械保温车乘务员 是指机械保温列车上的全部乘务工作人员,包括检车乘务员。
6.检车乘务人员 是指跟随客货列车的检车员、车电员、空调乘务人员。
7.车辆洗罐人员 指罐车洗刷的全部生产人员。
8.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化检员、扳道员、值班员(乘务)、客车备品管理员、客车清扫人员、客车上水人员、冬季取暖焚火及采暖设备检修人员、车间调度。
四、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
1.车站运转人员 是指从事行车的人员。不包括车站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站长、调度员、站调助理、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车场值班员、调车区长、信号长、信号员、扳道员、车号长、车号员、驼峰值班员(驼峰作业员)、道岔清扫工、整备工、道口看守人员、守车整备人员。
2.车站调车组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调车作业的调车组人员。
具体职名为:调车人、制动长、制动员、连结员。
3.车站客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客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客运员、售票领班、售票员、行李员、园艺工、美术员、以及收款员(进款人员)、供旅客饮水的茶炉工、行李房巡守人员。
4.车站货运人员 是指车站从事货运工作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值班员、调度员、货运员、篷布工、货场门卫、巡守员、包装修理工等。
5.客货运工作兼作的站务员 是指在车站既从事行车、又从事客运和货运工作的站务员。
6.车站装卸人员 是指从事车站货物、行李、包裹装卸、搬运的装卸人员,装卸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人员和装卸机械值班人员、调度员以及附属的装卸机具修配厂的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装卸工、装卸班长、工长、起重机司机、起重机副司机、电瓶车等各种装卸机械司机、起重工、装卸值班员、机械钳工、机床工、电力工、内燃机钳工、熔接工、木工、铆工、整备工。
7.客运列车乘务人员 是指在旅客列车上的全部客运工作人员(含餐车工作人员)。
具体职名为:列车长、列车员、行李员、供水员、餐车长、厨师、炊事员、管理员、售货员。
8.列车运转乘务人员 是指旅客及货运等列车的运转车长、副车长、零担列车的列车货运员。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司机(助手)、运搬工、列车(客运)段值班员、充电人员、灯具维修人员、货车洗刷人员、客车整备人员、客车上水全部人员、餐车食品加工及供应人员、卧具管理人员、客车备品管理人员、餐料仓库人员、洗衣所生产人员、设备及工具维修人员(包括木、铁、电工)、加冰所人员、铁鞋修理人员等。
五、工务段、大修段(队)
1.线路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人员,以及养路机械化的各种司机。
2.路基维修人员 是指路基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3.桥隧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桥梁、隧道、涵洞、明洞、明渠、防护设备、御土墙及河流调节建筑物养护维修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
具体职名为:桥梁工、隧道工、木工、油漆工、铆工、潜水工、各工长、桥梁工、隧道工以及养桥机械化的各种司机等。
4.线路、桥隧巡守人员 是指从事线路、桥隧及塌方落石地点的巡守人员。
具体职名为:路基工、线路工、桥巡工。
5.道口看守人员 是指工务段为看守道口而配备的道口看守员。
6.工务段附属工厂人员 是指工务段附属工厂的全部生产工人,不包括枕木接拼镶补人员。
7.线路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和工务段从事线路和路基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包括大修段(队)自办线路中修人员。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石工、木工、运搬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和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人员、工地烧水人员、工长以及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8.桥隧大修人员 是指大修段(队)、工务段、桥工段从事桥隧大修的全部生产工人。
具体职名为: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测量工、起重工、潜水工、石工、木工、运搬工、铆工、锻工、熔接工、油漆工、内燃机钳工、机械钳工、机床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长、以及工地材料巡守烧水人员、大修队现场卸车的工人等。
9.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段部成批枕木拼接、镶补人员,测量人员,水文观测工人,探伤工,钢轨打磨工,充电工、设在工务段的试验车的生产人员,电力工,生产调度人员,隧道通风及照明人员等。
六、电务段、通信段、电务大修队
1.通信信号大修人员 是指电务大修(段)队、电务段、通信段从事通信电线路及信号设备大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信号工、普通工、运搬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电机钳工、机械钳工、木工、电力工、机床工、锻工、熔接工、白铁工、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及烧水人员、工长等。
2.通信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通信设备,电线路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工长、通信工、电缆工、电源工、各种维修检修工、长途通信机械室电话交换机械室、长途自动室、电源室、电报机械室及电话会议机械室、联合机械室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钟表修理人员。
3.信号修理人员 是指从事信号、设备维持、维修、中修、检修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信号、自动闭塞、调度集中、高度监督、机车信号等设备维持、维修、中修的信号工区、领工区、中修队、试验室、机车信号检修所、修配所、检修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各工长、信号工、电力工、机床工、锻工、电机钳工、熔接工、木工、整备工、工程师、技术员等。
4.电报人员 是指从事报务的全部生产人员,包括电报所、无线电台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电报领班、报务员、无线电报务员、送报人员及直接从事电台值班的工程师、技术员等。
5.电话人员 是指电话所的全部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电话领班、话务员等。
6.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汽车、轨道车司机,段材料库运搬工,电力试验车列车员,生产调度人员。
七、房产建筑段
1.房屋建筑物维修人员 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维修和全部生产人员。包括:工厂、水暖、水电检修、材料加工、运搬工、以及白蚁防治人员。
具体职名为: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力工、白铁工、管道工、锻工、石工、架子工、钢筋工、普通工、机械木工、测量工、工长等。
2.房屋建筑大修人员 是指建筑段从事各种房屋建筑物大修的全部工人。
具体职名为: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电力工、白铁工、管道工、石工、钢筋工、起重工、架子工、普通工、机械钳工、轨道车司机及助手、汽车司机、工地材料巡守及烧水人员、工长等。
3.其余生产人员
具体职名为:安全检查人员,段材料库汽车、轨道车司机及运搬工,采暖、焚火人员。
八、铁路局、分局机关
其余生产人员:
1.运输调度指挥人员 是指路局、分局从事运输调度指挥工作的调度人员。
2.大修设计组、桥梁鉴定队、线路复测队、林地管理所的全部人员。
3.机务处化验室的生产人员。
4.电务试验车的生产人员。
5.局、分局的工务、电务、车辆调度人员及十八点报告统计人员,车流分析及日计划人员,统计工厂的统计人员。
6.监察、稽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人员。但不包括党、政纪监察人员。
第五节 正式职工人数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正式职工人数变动
一定时期内正式职工变动关系,可用下列表示:
本期末正式职工人数=上期末正式职工人数+本期增加和调入正式职人数-本期减少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一、本期增加和调入正式职工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正式职工。
(一)新增加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和退养顶替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待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不包括来自城镇的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
3.录用的复员军人 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兵役期满后又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企业、事业及机关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4.录用的转业军人 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及机关或由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5.录用的大学毕业生 指从大学、专科学院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企业、事业及机关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6.录用的中专毕业生 指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7.录用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指从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复职 指经单位批准,重新复职的停薪留职人员。
9.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是指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10.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人员 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11.其他 是指除以上几类人员以外,新增的其他正式职工,包括落实政策重新安置的人员和安置的归国华侨、难侨人员。
(二)调入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1.由铁路系统外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铁路系统以外的全员所有制单位调入铁路工作的人员。
2.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等调入本单位的人员。
3.由局管内单位调入的人员 是指由本局管内所属单位调入的人员。
4.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职工。本项是指调入人员的其中项,专为各汇总单位向地方统计局上报而设置的。
二、本期减少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一)减少的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
1.离休 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3.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停薪留职 指职工停止在原单位的工资关系而保留其职务和工作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其他活动,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如经单位批准,自费上大学、出国探亲、自谋职业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