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军 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工。包括单位仍支付生活费或补贴的人员以及失业青年参军同时又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6.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包括因所有制改变而转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和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并由其支付工资的正式职工。
7.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职工。
8.除名 根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职工。
9.辞退 指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自己申请辞退的人员。
10.辞职 指本人申请并被批准辞去职务、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职工。
11.合同制职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 指根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12.死亡 包括职工因公和非因公死亡。
13.其他减少人员 指除以上几类人员外,本单位减少的职工人数。
自然减员的人数 是指离休、退休、退职和职工死亡人数。
(二)调出正式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单位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包括成建制调出或被兼并的人员。
1.调往铁路系统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以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
2.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人员 是指由本单位调往铁路系统内其他局、厂、院、校的人员。
3.调往局管内单位的人员 是指调往本局管内所属单位的人员。
4.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职工。本项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专为各汇总单位向地方统计局上报而设置的。
第四章 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
第一节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一、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车站装卸人员的装卸费,和农村建筑队的工费。
第二节 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一、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性指标,也是研究分配政策、居民个人收入、居民购买力的主要依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二、工资总额构成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对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构成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
(一)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5.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列入机关工作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6.列入事业工改范围的单位其计时工资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体育基础津贴、职员等级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等。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7.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也列入“计时工资”项内。
8.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三)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等。
2.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3.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4.堵漏保收奖 指从堵漏保收提成中支付的奖金。
5.年终奖 包括:
(1)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年终所发的一次性奖金。
(2)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所发的一次性奖金。
(3)对企业职工年终所发的一次性奖金。
6.安全奖(无事故奖) 各种行车安全无事故奖金。
7.其它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五)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包括:
1.乘务津贴 是指对机车乘务员、列车乘务员、客运乘务人员以及轨道车司车,按出乘时间所支付的津贴。(包括临管单位所支付的乘务津贴)。
2.施工津贴 也称“流动施工津贴”,是为建筑安装及大修等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而建立的津贴。
3.野外勘探津贴 是国家对野外勘探人员所建立的津贴。
4.夜班津贴 为了补偿职工在夜间工作多付出的劳动消耗而建立的一种津贴。
5.地区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物价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对于1993年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凡符合物价补贴规定的也应计入本项内。
7.岗位津贴 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以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等。
8.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9.其它津贴包括
(1)保健性津贴 指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2)技术性津贴 指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3)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 指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
(4)其它 指班(组)长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书报费、体育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工种粮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等。
(六)其它工资 是指其它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还包括:
1.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的工资(不包括困难补助)。
2.在1993年工资套改中,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过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列入本项内(岗位技能工资制套改中,补足最低增资线的部分已纳入计时工资)。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还包括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 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三、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支付给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次性重奖、及支付给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奖和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