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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失效]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潜水和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九条 职工平均工资
  一、职工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二、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注]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取自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资料。
  三、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指报告期平均工资与基期平均工资的比率,是反映不同时期职工货币工资水平变动情况的相对数。它表明报告期平均工资比基期平均工资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基期职工平均工资
  四、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是反映职工实际工资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的指数,表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五、奖金率 是反映职工奖金与职工标准工资的对比关系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全部职工奖金总额
  奖金率=---------------×100%
       报告期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

第五章 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福利费用
  一、保险福利费用
  是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和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不包括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它是社会消费基金分配的另一种形式,不属于劳动报酬。
  保险福利费用的数据资料,应由各基层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单位资料来源,不仅包括由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的部分,而且还包括由企业营业外支出、工会文教费、企业管理费支出的部分。预算单位资料来源包括由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差额补助费等支出的部分。
  由劳保福利费用开支的医务人员与集体福利机构人员以及6个月以上长期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因已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中不再重复计算。
  二、保险福利费用构成
  (一)铁路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1.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
  指对职工浴池、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2.集体福利设施费
  指按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等,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3.文娱体育宣传费
  指实际支付的文娱体育宣传费,并包括工会文教费所支付的部分。
  4.医疗卫生费
  指实行公费医疗铁路单位职工的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经费,事业、机关职工的公费医疗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医疗卫生费还包括发给职工个人包干的部分。
  5.农副业生产补贴
  包括农副业生产时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丧葬抚恤救济费
  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7.生活困难补助
  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8.计划生育支出
  指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费、保健费、计划生育奖。
  9.冬季取暖补贴
  是指按有关规定实际发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不包括集体供热支出。
  10.其它
  指未包括在上述保险福利费用中的其它补贴,如探亲路费等。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费用构成
  1.离休金
  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2.退休金
  指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4.医疗卫生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因工负伤就医路费,因工负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5.护理费
  指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以及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6.生活补贴
  指按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发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7.交通费补贴
  指按月发给离休人员的交通费补贴。
  8.丧葬抚恤救济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以及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
  9.冬季取暖补贴
  是指按有关规定实际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不包括集体供热开支。
  10.其它
  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洗理费、物价补贴、粮贴、房贴、水电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以及离休人员的书报费和特需补助费等。
  离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总额 指发给离休干部的一切待遇、费用总额,如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因工致伤离休人员的护理费、易地安家离休人员的安家补助费,离休人员的物价补贴、粮贴、房贴、水电补贴、交通费、少数民族补贴、取暖补贴、医药费、困难补助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和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等。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数
  1.截止本年末离休人员总数 指截止本年底铁路单位离休干部总数,包括按离休待遇办理的工人数在内。
  2.截止本年末退休人员总数 指截止本年底铁路单位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3.截止本年末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职人数 指截止本年底由全民所有制铁路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的人数,不包括领取一次性退职金的退职人数。

第六章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统计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统计
  一、挂钩形式
  (一)铁路运输企业复合挂钩 包括:各铁路局(不含所属“百含”及多种经营单位)、部专运处、直属房产建筑处、直属通信处、铁道出版社印刷厂。
  (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包括:铁道工程总公司(不含总公司所属工厂、设计院、研究所)、铁道建筑总公司、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含总公司工程部、材料厂),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施工企业。
  (三)铁路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复合挂钩 包括: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铁路工业总公司、铁路物资总公司、铁路通号总公司的所属工业企业,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企业。
  二、挂钩指标
  (一)铁路运输企业为:
  1.换算周转量
  2.运输收入
  3.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
  (二)“百含”单位为计提含量的产值
  (三)工业及物资供销企业为:
  1.生产任务
  2.销售收入
  3.实现利润
  三、“工效”挂钩范围内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总计:
  1.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
  2.当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3.按(92)铁劳函521号文规定6项提成奖
  4.部定大、中型项目当年增加人员
  5.当年新增厂矿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
  6.铁道部颁发的奖金
  7.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建筑单位颁发的奖金
  8.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9.提前竣工奖
  10.节约原材料、能源奖金
  11.堵漏保收奖金
  12.物价补贴
  13.由多种经营提供的工资额
  14.书报费
  15.其它
  16.挂钩范围内的工资总额
  [注]三种形式的挂钩单位对上述项目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而选用。
  四、新增效益工资
  (一)铁路运输企业 计算公式为:
  1.按增长换算周转量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
  2.按增长运输收入增加的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5%
  3.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30%×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各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
  4.按100%计算的效益工资
  5.按80%计算的效益工资
  6.按60%计算的效益工资
  4~6项应得效益工资合计
  (二)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为:
  1.按生产任务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
  2.按销售收入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0.75×(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80)
  3.按实现利润增加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0.70×实现利润比基数增长幅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幅度
  (三)物资供销企业 计算公式为:
  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75)
  五、按考核指标应增减的工资
  (一)铁路运输业
  1.未完成运输任务应扣工资
  2.按行车事故应扣工资
  3.按伤亡事故应扣工资
  4.按运输成本应增减工资
  5.其他原因应增减工资
  (二)“百含”单位
  1.未完成竣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应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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