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计(1995)18号 1995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能源监察是铁路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依法监督、检查铁路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能源的工作手段。根据执行《铁路能源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情况,特修订为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监察人员依据法规履行职权,按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能源监察人员由铁道部聘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察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标准和铁道部节约能源细则、规定、办法、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节能工作领导负责制的情况和基础工作管理的情况。
1.监督检查能源计划的编制和能源购入、发出、领用、保管、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能源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4.监督检查能耗定期统计和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台帐(能源消耗、能耗定额、耗能设备)的情况。
6.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安装和检测的情况,能源计量管理、检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7.监督检查节能监测工作的情况。
8.监督检查动能供用管理及主要耗能设备经济运行情况。
9.监督检查合理使用机车,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是否落实,指标是否先进合理,逐级考核制度和节能计划的执行情况。
1.监督检查能耗定额制定的依据和方法的科学性,指标的合理性。
2.监督检查耗能过程中能源按表计量,根据有关规定按成本收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单机核算制,生产生活能源包干经济责任制及包干办法,节奖超罚制度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能耗定额逐级考核制和能源节约计划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