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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1.在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节能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办法和制度中,个别条款不落实。
  2.节能各项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够,管理不完善。
  3.节能技术进步工作开展得不够普遍。
  4.能源利用中,有跑冒滴漏和能源流失现象。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情节重的,对单位给予全路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1.在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节能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办法和制度中,违反主要条款。
  2.缺少主要的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工作差,基础工作开展不全面,漏洞较大。
  3.没有认真组织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主要耗能设备更新改造等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
  4.能源利用中,跑冒滴漏和能源流失普通或主要耗能指标超标。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经济罚款10000元以上,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节能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办法和制度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
  2.基本上没有节能管理制度,管理混乱,问题较多,得不到解决。
  3.节能技术进步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
  4.能源使用极不合理,能耗高,浪费严重,经济损失大。
  第二十一条 能源监察罚款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将罚款上缴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财务部门,由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列营业外收入。日常监察对基层单位的罚款由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察人员享受同级铁路监察人员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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