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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铁外(1995)15号 1995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口岸运输畅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载于本办法附件一。(本书未附)
  第三条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口岸工作在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稳定和发展周边国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把口岸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口岸工作的好坏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国际联运工作要贯彻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铁道部主管运输的副部长领导全路国际联运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口岸局局长碰头会议,研究口岸问题。
  第六条 口岸铁路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领导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会议,研究口岸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条 口岸铁路分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分局长)领导分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不定期如今有关部门开会,及时主动协调解决口岸存在问题。
  第八条 铁路国际联运是铁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归口管理。
  铁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
  第九条 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口岸铁路局国际联运工作。
  铁道部运输局和口岸铁路局、铁路分局负责国际联运口岸工作日常运输组织。
  第十条 各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铁路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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