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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交人劳发(1992)36号 1992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提高外派海员整体素质,培养各类航海人才,增强我国在国际航运劳务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对外提供海员劳务服务的单位和经我部批准的外派海员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海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海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的我国海员。
  第四条 初次外派的海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五条 外派海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应贯彻学以致用,侧重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原则;以船员考试发证机关颁发的专业训练纲要及考试大纲为依据,达到满足国(境)外雇主的需要及适应国际航运技术发展趋势的目的。
  第六条 外派海员培训是对各级各类外派海员的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培训内容除海员上岗前的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海上安全知识和外语表述能力外,还应包括:
  1.政治思想教育,其中包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等教育。
  2.组织纪律、涉外纪律、礼仪和行为规范教育。
  3.遵守合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的教育。
  4.为适应国(境)外雇主要求而进行的专业技术的专项培训或教育。
  5.上船实习。
  第七条 外派海员的专业技术培训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培训内容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外派海员培训结束以后,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考试、考核。外派海员专业技术考试发证工作由港务监督局负责。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外派海员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单位应将合格者名单报有关港务监督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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