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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90)交计字502号 1990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
  第四条 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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