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其下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批及管理,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并随时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附: 交通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质量监督站
1.监督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质量监督站人员配备按所监督工程年计划完成投资每一千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配备一人。
3.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公路、港口工程等专业工程师、经济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港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4.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下列工作制度:
(1)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岗位责任制度和技术责任制度;
(3)监督员工作手册(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
(4)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5)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6)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质量监督员
1.质量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
(一)质量监督站
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员应符合上述一项(二)款的规定。
三、考核程序
(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均按本办法第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港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工作由交通部工程管理司负责,其他各级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其审批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报部工管司备案(表式附后)。
四、考核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