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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
 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90)交工字76号 1990年2月13日)


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和限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港口、内河航道、公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小型基建项目和限超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简称建设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禁搞计划外项目。对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停止拨款、拨料,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三类:
  (一)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500万元)。
  (三)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第五条 第一、二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第三类建设项目可依据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一般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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