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招标文件。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合同。
(四)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向部工程管理司报送申请开工报告。
(六)与承包厂商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七)工程实施及组织(或委托)监理。
(八)验收及交付使用,并进行总结。
选用定型设计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下非定型设计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七条 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完整、齐全,内容必须包括:
(一)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用电量
(五)主要工程量
(六)工程概算(包括征地拆迁、主要设备及外部水、电、暖、路等工程投资费用)
(七)三材用量
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进行初审,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四份)的同时,将初审意见一并报送。
第八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部工程管理司负责审批第一类建设项目。
(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轮船总公司、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秦皇岛港务局负责审批所属二级单位的第二类建设项目(需要报部者除外),并报部工程管理司核备。公司(局)本部的第二类建设项目报部工程管理司审批。其他单位的第二类建设项目由部工程管理司审批。
(三)部属一级企业负责审批第三类建设项目(需要报部审批者除外),并报部工程管理司核备。
(四)教育、安监、救捞、卫生、规划等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报部工程管理司的同时,抄报主管司(局),按部工程管理司与有关司(局)商定的分工办理审批手续。
科研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报部工程管理司的同时,抄报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和部科技司,按部工程管理司与交科院商定的分工办理审批手续。
(五)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港口的审批权限按港口体制改革时的协议执行。
第九条 初步设计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任意修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报原审批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