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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部工程管理司报送申请开工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申请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了投资包干合同。
  (二)征地拆迁已办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路、水、电通,施工场地平)或四通一平(路、水、电、通讯通,施工场地平)。
  (三)已经选定了施工单位。
  (四)已经组织建立或委托了施工质量监理或监督。

第四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一般由施工单位做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及现场施工监理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施工中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理或监督。隐蔽工程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验收。在工程监理中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均应遵照有关质量监理或监督条例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甲乙方发生争议需进行仲裁时,均应及时报告部工程管理司。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阶段如需使用材料设备差价、预备费则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包干合同一次包死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按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应预先征得部计划司、工程管理司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月报(交统基8表),按资金来源分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财务拨款月报(交统基9表)上报部计划司的同时,应抄报工程管理司及主管司(局)。
  第二十五条 一、三季度应将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按(89)工基字134号《关于请按时报送小型基建项目有关资料的通知》写成书面简报,报部工程管理司。
  第二十六条 每半年应进行工作小结,将工程形象进度,没有完成计划的原因,准备采取的措施,以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按(89)工基字134号《关于请按时报送小型基建项目有关资料的通知》写成书面报告,报部工程管理司并抄报主管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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