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0)交工字379号 1990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现发布《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系指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批准,资金来源以中央安排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担部分投资的项目;
(二)第二类系指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资金来源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分担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有关合资部门、单位签订投资分摊、投资包干合同;
(四)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
(六)项目实施及施工监理;
(七)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做出总结。
第二章 初步设计阶段管理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下列规定报送:
(一)第一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交通部一式四份,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书(包括主要设计参数、主要计算成果等,并附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征用土地、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有关协议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2.设计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