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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0)交工字379号 1990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现发布《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系指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批准,资金来源以中央安排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担部分投资的项目;
  (二)第二类系指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资金来源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分担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内河航运工程合资项目建设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有关合资部门、单位签订投资分摊、投资包干合同;
  (四)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
  (六)项目实施及施工监理;
  (七)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做出总结。

第二章 初步设计阶段管理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下列规定报送:
  (一)第一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交通部一式四份,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书(包括主要设计参数、主要计算成果等,并附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征用土地、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有关协议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2.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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