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材料设备表;
4.工程数量表;
5.工程概算及三材用量。
(二)第二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抄报交通部一式二份,抄报文件参照本条(一)项要求办理,但图纸、表格部分只需报送总图、总表。
第五条 初步设计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第一类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部负责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二类项目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审批前应征求交通部意见,审批后,审批文件应报交通部备案。
第六条 初步设计如需改变内容时,需经原批准单位审定同意后才能修改。
第七条 资金分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类项目资金安排,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有关资金分摊意见执行;
(二)第二类项目,由交通厅(局)根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向交通部申报列项和合资资金。具体办法按交通部(85)交计字1846号《
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
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一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批,第二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标准和规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四章 实施阶段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具体办法按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城建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基〔1984〕2008号《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制。具体办法按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2号《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