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90)交运字320号 1990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由于受燃油、车辆、轮胎、原材料及配件价格上涨的影响,运价普遍自行上浮或变相涨价,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漫天要价,造成当前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管理严重失控。为了整顿运输秩序,控制运价继续上涨,根据今年国务院国发〔1990〕17号文件和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精神,决定对全国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货物运价的原则
  这次整顿汽车货物运价的基本原则是:本着运价逐步与运输价值相适应,在降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前提下,把不合理的过高运价降下来。整顿货物运价,应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规定的不同运输条件价目比差确定运价率。
  1.全国汽车货物基本运价平均按每吨公里0.27元控制。华东、中南、华北地区省份货物基本运价可按0.26~0.27元安排;东北、西北、西南地区省份按0.28~0.29元安排。对少数边远、山区和运输成本较高的省、自治区,执行本地区基本运价高限尚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0.30元。
  2.煤炭货物运价等级,由《价规》规定的普通货物一等运价,调为二等运价。
  3.解决山区与平原、干线与支线之间运价比差,山区、支线货物运价可高于货物基本运价15%~25%。
  4.安排好整车与零担、集装箱与普通货物运输之间的比价,解决零担与整车、集装箱与普通货物运价倒挂问题。省际汽车零担货物运价在现行全国统一规定普通货物每吨公里0.26元、特种货物0.35元的水平上,分别调整为0.38元和0.56元。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按全国公路汽车货物基本运价平均0.27元和20英尺重箱平均总重量计算。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按高于整车低于零担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5.对公路汽车货运杂费、集装箱运输其他费收和汽车货运站费收,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做相应的调整和整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