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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
 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通知
 ((90)交运字256号 1990年5月12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意的批示和国家物价局、交通部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电报《关于调整外贸货物和船舶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现将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重新发布施行。由国内货方负担的国外进出口“九类”和非“九类”货物的装卸费和附加费的计收办法,仍按交通部(80)交水运字1980号《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等四单位联合发布的(89)价重字62号《关于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装卸费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其中对国轮及物资单位负担的装卸费除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国轮及国内货方付费部分)”(表4-1或表4-2、表4-3)的规定计算;对国轮负担的船舶费用分别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国轮部分)港口费率表”(表2-1)及“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国轮部分)费率表”(表5-1)的规定计算。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公斤)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公斤计算,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重量和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0.01元计算,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每一计费单的港口费用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五条 船舶到港口,由港口统一安排作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
  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
  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
  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作业,如由国内付费人负担费用的,免收附加费。
  第六条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
  1.水运转水运;
  2.水运转铁路;
  3.铁路转水运。
  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各项费用。
  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

领航、移泊费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或表2-1)编号1(A、B、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引航费,10海里以内者,按引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10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费率的50%加收。
  引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八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2或表2-1编号2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移泊费。
  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九条 引领船舶过闸,根据表2或表2-1编号1(D)的规定,按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条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领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领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 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一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根据表2或表2-1编号4的规定,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滞留费。
  第十三条 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根据表2或表2-1编号3(A、B)的规定,按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接送引航员交通费。

系、解缆费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靠离或移泊时,根据表2或表2-1编号5(A、B、C、D)的规定,按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船舶港务费

  第十五条 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据表2或表2-1编号6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
  第十六条 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船舶港务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船舶,根据表2或表2-1编号7(A)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船舶停泊费。
  第十八条 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的下列船舶,根据表2或表2-1编号7(B)的规定,按每日每净吨(马力)计收停泊费: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的船舶;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5.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 在停泊码头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开关舱费

  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或表2-1编号8(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

起货机工力费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或表2-1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货物港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或表4-1、表4-2、表4-3)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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