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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90)交财字324号 1990年6月1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根据部(90)交财字92号《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及部财会司(90)财便函字44号函,现将调整后的《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

代理费

  一、船舶委托方代理费
  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一)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
  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48元,进出口各收一次,最低收费每次216元。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二)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            1.92元/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
  1~30000吨                0.9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80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6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40元/吨
  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
  1~30000吨                0.5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45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3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20元/吨
  (三)按装卸集装箱箱数计收:
  每箱24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9.6元。箱内货物,按(二)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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