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90)交财字324号 1990年6月1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根据部(90)交财字92号《
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及部财会司(90)财便函字44号函,现将调整后的《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
代理费
一、船舶委托方代理费
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一)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
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48元,进出口各收一次,最低收费每次216元。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二)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 1.92元/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
1~30000吨 0.9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80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6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40元/吨
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
1~30000吨 0.5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 0.45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 0.3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 0.20元/吨
(三)按装卸集装箱箱数计收:
每箱24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9.6元。箱内货物,按(二)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