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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四)按旅客人数计收:
  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7.2元。
  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720元。
  二、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18元,最高收费1800元,最低收费240元。
  与货物无关者,收费240元。
  三、期租船船东代理费
  每艘次收费1200元。

手续费

  一、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二、代算、代收运费: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由本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三、代售国际海运客票:
  按票价的5%计收。
  四、洽办船舶买卖、交接:
  船舶买卖,按售价的1%向卖方计收。
  船舶交按,每船向委托双方各收1800元。
  五、洽办租船及期租船交接:
  期租船按租金、程租船按运费总额的5%向出租方计收。
  期租船交接,每次向委托双方收费900元。
  六、办理船舶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与结算:
  按每航次滞期费或速遣费金额的5%向收入方计收,最低收费60元。
  七、洽办海损事故处理:
  按救助费用和赔偿金额的2%向各委托方分别计收,最低收费240元。
  办理共同海损担保手续,每份提单向委托方收费12元,最低收费60元。
  八、代办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申请手续:
  每艘次收费720元,申请后又撤销的,减半计收。
  九、办理集装箱租、还箱交接:
  按本公司与各有关公司协议规定计收。
  十、洽办船舶修理:
  按修理费金额的1%计收,每船每港最低收费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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