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出席或列席企业重要的经营管理决策会议。
  第八条 为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可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向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企业及企业有关部门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调阅有关文件、记录以及各类计划、统计、财务报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正常履行职务,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提供方便,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务应做到:
  (一)忠于职守,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三)对属于国家和本企业秘密的技术、生产经营资料及其他有关情况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企业的正式在职人员或返聘人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三)法律专业毕业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法律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四)熟悉交通法规及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其他法规,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由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并确定行政级别,法律顾问的专业职务系列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律顾问,企业和企业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应解除其法律顾问职务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应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交通部直属企业和交通部与地方双重领导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设置专(兼)职法律顾问后,应报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