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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通知
 ((90)交体字327号 1990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发布《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交通部优质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工作的管理,鼓励交通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在国内外具有竞争能力的优质产品,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交通部设立部优质产品奖,对达到交通部优质产品条件的产品,授予交通部优质产品称号,颁发交通部优质产品证书。
  交通部优质产品使用统一的荣誉标志。
  第四条 评选交通部优质产品应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用户满意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五条 交通部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畅销国内外,并享有良好的信誉;
  (二)产品结构、性能先进,经有关部门鉴定定型,正式生产,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使用,质量稳定可靠;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产品标准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经有关检测机构检验测试达到近期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行水平;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的产品,已取得质量认证证书;
  (五)产品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称号;
  在特殊情况下,对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同行业领先产品等,经部同意,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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