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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产品生产企业已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七)产品生产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省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执行GB/T10300.1~5-88标准,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评选下列产品:
  (一)出口创汇多或能够替代进口的产品;
  (二)国产化程度高的产品;
  (三)生产批量大、机械化程度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少,“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好,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产品。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予评优:
  (一)经营性亏损的产品;
  (二)以国外进口件组装或关键件为进口件的产品;
  (三)评优当年或前一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由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确定部优质产品预评名单,广泛征求用户意见;
  (二)审定、公布部优质产品名单,颁发部优质产品证书。
  第九条 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的具体工作由部体制改革司质量监督处负责,其职责是:
  (一)编制和下达部优质产品评选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发布部优质产品评定条件;
  (三)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产品质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部优质产品的预评名单,报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
  (四)对部优质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五)协调部优质产品评选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以下简称省、市交通厅(局)负责本地区交通工业产品创优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产品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部并下达有关企业;
  (二)向本地区交通工业企业传达有关部优质产品评选的文件及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的创优工作,检查其创优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落实创优计划;
  (三)对企业的产品创优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向部推荐符合评优条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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