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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签章:    环保机构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      交通环境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写方法

  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交业环100表)
  1、汇总的单位数: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准汇总的单位个数。
  2、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所汇总的单位的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总计。
  3、环保设施:指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的设施,包括:防尘、防毒、噪声防治、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设施及船舶防污设备(油水分离器、油份浓度计、排油监控装置、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洗舱机)等。
  若计划财务部门没有准确统计数字,可填写估计数字,并在备注中说明。
  4、年末职工人数:指所汇总的单位年末职工人数总计。
  5、环保工作人员:指从事环保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监测、检测、治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管理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和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处(科、室)危管防污处(科)人员或负责环保工作的处(科、室)中负责环保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科研人员:指专门从事环保研究的人员。
  设计人员:指各设计单位环保设计人员。
  教学人员:指各大、中、专院校环保专业教学人员。
  监测人员:指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
  检测人员:指汽车检测站负责尾气检测人员。
  治理人员:指污水接收处理场(站、船)、垃圾接收处理场(车、船、站)、除尘和其他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及负责兼管油水分离器等船舶防污设备的三管轮。
  环保工作人员数=管理人员数+科研人员数+设计人员数+数字人员数+监测人员数+检测人员数+治理人员数
  6、现有环保房屋建筑面积:指环境管理、监测、科研、设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7、主要仪器、设备:指用于科研、设计、监测、检测、教学等价值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企事业污染治理情况(环年基4表)
  1、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指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或企业自己安排的本年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音和其他环境工程的各种来源资金总额。
  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贷款+其他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指纳入基本建设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拔改贷资金(现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以及企业自筹资金、利用外资等(包括由上年结转到本年继续使用的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指由各级经委或企事业单位安排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更新改造资金。
  综合利用利润留成:指企业为消除污染,以“三废”为主要原料,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得产品利润的提留部分。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指由地方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中实际用于补助环境污染治理部分。
  其他资金:指五种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数。
  2、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合计与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相同。不同之处,此项按使用情况分类。
  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合计=治理废水资金+治理废气资金+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治理噪音资金+其他资金
  本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合计=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合计
  3、当年安排治理项目:指在本年内由国家、部门、地方或企事业安排的以治理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及其他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总数。不包括续建项目,也不包括“三同时”项目。
  治理废水:航运单位一次更新若干个油水分离器的只能算一个治理废水项目。
  4、当年竣工项目:指当年竣工投入运转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及其他环境工程项目的总数。包括以往年度开工当年续建竣工项目。
  5、当年竣工项目中当年安排的:指当年安排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及其他环境工程中已竣工投入运转的项目的总数。不包括续建项目竣工数。
  6、当年竣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指在本年内竣工的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逐期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7、当年竣工项目设计年处理利用“三废”量:指当年竣工污染治理项目(无论哪年开工)设计文件规定的年处理、利用“三废”量。
  三、企业“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交业环105表):
  1、水
  (1)工业用水总量:指企业用于生产方面,包括港(厂)区生活、船舶供水、机车用水、煤堆场喷水等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总和。
  新鲜用水量:指企业从地面水、水井和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指企业内部循环使用、一水多用、串级使用和经处理后回用的水量。
  (2)船舶供水量:指港口供给到港船舶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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