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1)交函工字767号 1991年10月22日)
吉林省交通厅:
你省通榆县公路段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永久性工程设施”问题
该问题曾以(91)交函工字485号函作过解释,即“永久性工程设施”或“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系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二、关于公路穿城镇问题
凡是由公路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穿过县(市)和县(市)以下城镇的公路路段,无论是否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其两侧建筑红线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
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控制,凡是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其两侧建筑限界,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三、关于“修建”一词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