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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 (91)交财字739号)


部属各单位:
  为把交通部及部属各单位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现将部《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部。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

  交通部及部属各单位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交通部及部属各单位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职责是:(一)按照国务院和交通部大检查办公室的部署,具体组织、安排每年的大检查工作;(二)组织协调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三)贯彻执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有关大检查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四)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五)在每年大检查结束后,根据交通部大检查办公室安排,选择个别企、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确定专题进行调查研究;(六)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具体建议,商请有关部门研究实施;(七)建立举报制度,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八)帮助和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九)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十)搞好大检查办公室的内部建设。
  为把交通部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交通部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和交通部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检查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以及组织检查组开展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部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要根据各阶段大检查工作的不同特点、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及时有效地搞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把大检查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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