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都要召开由交通部及各单位领导主持的大检查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要把关于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文件、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有关大检查的政策、各项规定,印发到基层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三)每年要及时交流大检查情况和经验,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公开揭露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先进模范人物。
(四)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常抓不懈。
三、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部大检查办公室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和推动本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颁发检查提纲,做好自查辅导工作,积极主动地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二)印发《自查报告表》(表式一),督促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列上报,自查面要达到100%。
(三)对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分析、审定,并督促自查单位及时调帐入库。
(四)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自查报告表》的企、事业单位,要通报批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认真自查的企事业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防走过场。
四、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重点检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开展重点检查的具体规划,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确定本系统组织的重点检查名单。部和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要根据历年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研究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并下达。
(二)组建检查组。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短期培训,传授检查方法,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通知被查单位。进点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将所派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
(四)搞好进点检查工作。
1.检查组进点时,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大检查办组织的检查组,应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点;由部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的检查组,应持部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点;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应持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点。
2.检查组进点后,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并了解同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