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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

  3.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签证。如有必要,检查人员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和复制。
  4.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做出详细准确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移交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保存。
  (五)提出检查报告。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检查组要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写出《重点检查报告》(表式二),附上必要的查证材料,经检查组组长签章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查。
  (六)审定重点检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1.部和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对所派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表式三)。如有必要,《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也可会签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
  2.《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和金额、问题性质、处理依据、给予何种处罚,应交违法违纪金额和罚款,上交期限和交款方式等。
  3.在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中,涉及需要追究被查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应以建议书(表式四)形式,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4.部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对上级大检查办公室交办的复议事项及被查单位的申诉,要认真研究并组织复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建立大检查档案
  部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要将已结案的大检查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列出卷目,建立大检查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
  六、总结整改,评比表彰
  部及各单位大检查办公室在每年大检查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针对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对经过检查确无违法违纪行为的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表式一: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报告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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