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1款末句中所述计算和第2款所述的折算,应尽可能使以该国货币表示的金额与第7条和第8条中以计算单位表示的金额具有相同的实际价值。各国在交存第Ⅲ条所指的文件时,应将按第1款的计算方法或按第2款的折算结果通知保存人;在两者中任一者有变化时,也应通知保存人。
第Ⅲ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将开放供任何已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任何应邀参加了于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修改974年
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计算单位会议的国家签署。本议定书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
2.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本议定书有待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国家批准、接受或核准。
3.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未签署本协定书的国家加入。
4.本议定书可由公约各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5.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正式文件。
6.在涉及所有现有缔约方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之后,或在涉及所有现有缔约方的修正案的生效所需的各种手续完备之后,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被视为适有于经修正案修改的本议定书。
第Ⅳ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十个国家已在议定书上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者已经交存所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九十天,对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2.但是,本议定书不应于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3.对此后签署本议定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任一国家,本议定书在此种签署或文件交存之日后九十天生效。
第Ⅴ条 退出
1.任何缔约方可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以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交应将退出文件的收到和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3.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一年后或该文件中写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扣生效。
第Ⅵ条 修改和修正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议定书的当事国会议,修改或修正本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