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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9日 (86)交能字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天津、大连、上海港务局、广东省航运公司,部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落实部(86)交能字57号文中对节能工作的部署,今年部将组织评选一九八六年全国交通系统节能先进企业。现将《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按本办法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凡达不到定分标准的项目,不具备某些评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抓紧赶上去。评选节能先进企业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自下而上地进行。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各级节能先进企业,要抓住节能的主攻方向和关键,使工作有新的突破。凡参加部级评选的企业,务于今年十二月底前将评选材料分别报部主管局和能源管理办公室(一式二份)。对不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完备的单位,将不纳入评选之列。
  各交通厅(局),接本通知后,请速将地方交通运输企业分行业的一九八六年能源单耗计划定额报部能源办公室备案。
  进行能源定量包干试点的企业(青岛市公路客运公司、北京市运输公司、广州海运局、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于今年九月底前将试点情况报部。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

  为便于各级对《交通行业节约能源管理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推动节约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节能工作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评比升级的范围



  交通运输各级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节能评比升级活动。
  第一条 凡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上的各级企业和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部属一级企业,都参加交通部节能管理评比升级活动。
  第二条 凡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分别参加部以下各级或自行开展的节能评比升级活动。

二、节能评比升级定分标准

  第三条 评比标准,按《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定分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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