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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级路(混合交通)的绿化,一般按乔、灌木结合进行种植,但要加大株间距离(乔木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有护坡道的二级路可种植乔木或花、灌木。
  三、四级路的绿化,仍维持行列式的栽植,但要适当加大株间距离。
  不同类型区的绿化成活率的要求是:
  平原区公路绿化成活率90%为合格,95%以上为优良;
  山区公路绿化成活率达85%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寒冷草原区及沙、碱、干旱区公路绿化,成活率达75%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
  公路绿化的保存率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栽植后二年进行检查,保存率达到80%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新植幼树及花、草,根据生长的需要,应适当进行浇水和管理,促其正常生长。
  路树及花、草,要严防病虫害的发生,做到“防重于治”。发现病虫害后,应做到“治早、治小、治了”,不能泛滥成灾。
  要定期给路树修枝整形,保持正常的冠幅,坚决防止把树冠剪成“腊杆形”。灌木及花、草,也要根据景观的需要,定期进行修饰和管理,增进路容路貌的美观。
  为巩固公路绿化成果,要落实“三定一包”(定路段、定人员、定株数,一包到底)的管护责任制。要根据《森林法》、《公路管理条例》,依靠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及时查处一切破坏路树及花草的不法行为。
  四、路树的采伐更新
  公路树木属于防护林体系,只有树木确实已进入衰老期,经请示批准后,才能进行路树的采伐更新。
  路树的采伐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干线公路树木的采伐,要经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和核发采伐证;县级公路树木的采伐,要经市(地)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与核发采伐证;乡级公路树木的采伐,要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证;专用公路的采伐,报县以上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与核发采伐证。
  路树的采伐证,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与编号后下发。无证采伐路树即为乱砍滥伐,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属于非常时期,如战备、救灾、抢险搭桥保证通行的,可先行砍树,然后再按上述隶属关系补报备案。
  公路改建或加宽需砍伐路树时,也要事先请示批准,领取采伐证后方可采伐路树。改建或拓宽公路工程与绿化工程设计要同步进行,并做到路成树就。
  经批准采伐的路树,要由公路的养护、材料、财务部门共同负责检尺、作价、入库,完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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