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树采伐不准超过申请批准的数量。对未经批准超过采伐限量的,要依法处理。采伐路树要按批准的时间进行,超过限期,采伐证为无效。
路树采伐后,要限期进行人工更新。当年绿化成果按不同类型区的成活率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记入公路绿化档案。
路上未成活的新植路树,车辆肇事、风害和水毁造成的倾倒木、折断木,受毒气、污水危害致死的树木,要及时清除和补植。
五、公路苗圃育苗及管理
苗圃是公路绿化所需苗木的主要基地。应根据公路绿化的需要,培育合格的苗木及花、草,为公路绿化服务。
苗圃的经营管理,可推行“承包责任制”。使苗圃有经营自主权和财产使用权,生产更多的苗木及花、草,满足公路绿化的需要。苗木自给有余时,可自行销售。
未建立苗圃的地方,应根据绿化的需要和可能,积极建立路用苗圃。没条件建圃的,可与林业苗圃、林业专业队苗圃、专业户苗圃订立合同,生产公路绿化所需的苗木及花、草。采用外购苗木进行公路绿化的,应尽量就近购苗,以降低成本和减少因长途运输影响苗木的成活率。
苗圃育苗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实行速生与慢生树种相结合,针叶与阔叶树相结合,乔、灌木与花、草相结合,以适应多方面的绿化需要,苗圃从外地调拨种子或苗木时,要严格进行检疫。
上路种植的苗木,应以大苗、壮苗为主。一般乔木类树苗胸径不低于三厘米,高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灌木树苗应为二年生以上,高度不低于五十厘米;花、草要在一年生以上。要求苗木健壮、根系完整、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用化肥突击催长的苗木,不宜用于公路绿化。
六、建立公路绿化档案
各地应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内容要求,建立公路绿化档案,并于一九八八年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部(公路局)。
当年公路绿化完成的数量,要按附表四的内容要求详细统计,于每年年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部(公路局)。
公路绿化的成果每五年进行一次实地清查。以线路为单位查清公路绿化增长、减少变化情况(清查方法及要求另定)。
为使公路绿化成果载入史册,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与可能,适当编印《公路绿化图集》,除上报外,各地相互间也可以进行交流。
七、公路绿化资金
新建和改建公路,应把公路绿化工程费纳入整个工程概预算内,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同步完成绿化任务,并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如因季节原因暂时不能进行绿化施工,可由施工单位委托接养单位代为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绿化设计,拨付全部绿化费用。
原有公路的绿化经费,包括各种绿色植物的种植和补植、苗圃建设和育苗、委托育苗,道班院内外环境绿化,以及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等,由公路养路费中安排。路树采伐的木材属于公路绿化收入,应按规定交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路绿化专用基金再用于公路绿化工程,不准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