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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失效]

   m=0.1%×m0 (1)
  式中:m——矿样量,吨;
   m0——矿石批量,吨。
  商品原矿(块矿)50吨以上,超过50吨部分按0.05%采样,矿样量按(2)式计算:
   m=0.05+0.05%(m0-50) (2)
  式中:m——矿样量,吨;
   m0——矿石批量,吨;
  0.05——为50×0.1%,吨。
  2.2.2 精选矿粉
  矿样量按0.01%采样,批量少于50吨时矿样量不应少于5公斤。矿样量按(3)式计算:
   m=0.01%×m0。 (3)
  式中:m——矿样量,吨;
   m0——矿石批量,吨。
  原则上同一等级,一次供应的矿石为一批,每批为一个取样单位。每批矿石在海运装货前均应抽样检验,采样时在离表层0.35米以下深度进行取样。
  2.3.1 散装矿堆上采样:除去堆顶及堆底的0.35米,类似图2,每隔1米斜坡距离作横截面,以各横截面四周,按点与点相距1.5~2米布置采样点,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该批矿应取的矿样量,然后合成为该批矿矿样。
  2.3.2 袋装精选矿粉堆上采样:除去堆顶及堆底的一层(袋),类似图3,每隔3层(袋)的距离作横截面,以各横截面四周,按点与点相距3袋布置采样点,用取样探子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该批矿应取的矿样量,然后合成为该批矿矿样。
  2.3.3 船舶上采样:分舱布置采样点,距船舷0.3~0.5米,类似图4,前后左右沿伸布点,点与点距离为1.5~2米,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该批矿应取的矿样量,然后合成为该批矿矿样。
  2.4 矿样的处理
  采取的矿样应马上进行处理,不宜放置过久,以免水分挥发及物化性能改变。
  2.4.1 原矿(块矿)
  将采取的矿样合并在一起,破碎至直径不大于20毫米,在平滑无隙的铁板上,充分混匀后,由堆顶逐铲叠堆成一个圆锥体,然后将锥顶压平,以四分法将矿样缩分至约40公斤。矿样量少于40公斤不进行此项缩分。
  取上述经过初步破碎缩分的矿样,再次破碎至矿块直径不大于10毫米,以四分法将矿样缩分至约10公斤。
  继续将矿样破碎至矿块直径为3毫米以下,充分混匀,用样品分样器缩分出约2公斤试样。
  2.4.2 精选矿粉
  对于精选矿粉,将采取的试样合并在一起,充分混合均匀后,以四分法将矿样缩分至约10公斤(矿样量少于10公斤不进行此项缩分),然后用样品分样器缩分出约2公斤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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