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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5月5日 (89)交运字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为了适应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统一全国汽车零担货运费收结算方法,我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全国各片区省际零担货运费收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费收结算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业务。零担货运中转环节多,各项费收结算频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抓紧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级运价、运务、财务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该《办法》,并将施行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统一费收结算方法,简化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以及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办理省内、省际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起运、中转和到达站之间,承运人和货运站之间,发生运输业务费收结算关系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零担货物运输中转环节多,各项费收结算频繁,汽车货运站和汽车运输企业必须设有专人负责费收结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结算单位之间,货运站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应当密切衔接,防止费收、承运脱节,做好结算凭证传递和收款工作,结算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拖欠。

第二章 结算费目

  第四条 货运站与承运人结算的费目:
  (一)货物运费,由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全程运费,包括中转区段各程运费。
  (二)过桥、过渡、过隧道、过路(收费公路)费。
  (三)组货劳务费,由受理站从运费中提取。
  (四)车辆站务费,由承运人直接交付。
  第五条 货运站之间结算的费目:
  (一)仓储理货费,直达零担货运由到达站向起运站收取;发生中转的由到达站向中转站收取;发生两次中转的,第二程中转站向第一程中转站收取。
  (二)中转换装包干费,由中转站向起运站收取;发生两次中转的,类同第一款办理。

第三章 费收结算

  第六条 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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