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零担联运费收结算,涉及铁路、水路运输部门的费收结算办法。公路汽车货运站应与铁路、水路运输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一般采用以下两种结算方法:
(一)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全程一次收费
由起运站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各种运输方式全程运费和其他费收,对公路、铁路或水路各段的运费和各站(港)其他费收,实行代收代支。
(二)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分别计费
按照不同运输方式的起运站或到达站(港)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结算方法。
起运站是公路,到达站(港)是铁路或水路,公路起运站向托运人核收公路区段运费和公路汽车货运站的有关费收;零担货物经铁路或水路转运至到达站(港)后,由铁路到达站或水路到达港向收货人核收铁路或水路运费和港站的有关费收,即“公路起收,铁路或水路到收”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结算凭证印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安排印制。各汽车运输企业、货运站必须建立结算凭证的登记、领发、交接、注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数据正确,帐实相符。已使用过的结算凭证,根据会计凭证归档保管的规定,期满时按法定程序销毁。
第四章 汽车零担货运差错的费收结算
第十一条 在货物交接时,中转站或到达站发现票货分离,有票无货,应在货物交接清单和结算清单上签注“××号货物未随车发运,有票无货”字样,作未到达货物处理。中转站或到达站和承运人不得向起运站收取本运次的运费和站务费收。
第十二条 在货物交接时,中转站或到达站发现有货无票,货物标签注明到站相符,则应在货物交接清单和结算清单上签注“有货无票”字样,作已到达货物处理。车站收货后补开计算货物运费、站务费收等各项费收的结算清单,向起运站补办收款手续。
第十三条 在货物交接时,发现货物错运,费收结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货物流向错运,到达站应将错运的货物及其货票、运单退回错发的起运站。同时,要单独填写回运的结算清单,注明“退回错发运货物”字样,对错发回运货物可视作中转的货物,在结算清单的付款单位上填写错发货物的起运站单位名称。结算清单经承运车辆驾驶员签证后,到达站凭此单第五联向货物错发站收取该批货物的中转换装费与仓理费的差额。
承运车辆的驾驶员将错发货物运回,经错发站在结算清单上签收后,承运人凭此单收取本次运费。
(二)货物越站错运,到达站应将货物连同货票、运单一并退回货物的中转站或转运至终点站。在回运或转运时,到达站应单独填列结算清单,注明“退回越站错发货物”,经承运车辆驾驶员签证后,凭此单第五联向货物错发站收取从货物到达站至中转站或终点站应补收的错运和回运或转运区段的运费和站务费收。结算清单的付款单位上填写错发货物的起运站单位名称。
承运人和终点站按正常结算程序向前方原错运的到达站收取本次运费和站务费收。
第十四条 凡由于货运站或承运人责任而造成货运差错的一切费用支出,均由责任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