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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失效]

  (二)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
  (三)经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其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报废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设备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可以封存,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应列为闲置设备。按分级管理原则,企业可将管理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对外有偿出租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准将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转售他人继续使用。

第六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种标准、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做好设备的技术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各种设备的操作和运行规程、典型修理工艺等技术文件。
  (二)翻译和复制设备使用与维修说明书、备件目录。
  (三)绘制、收集、积累设备修理与润滑所需的图纸资料,并编制成册。
  (四)编写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教材。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做好有关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工作,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各类生产设备凡因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停机修理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费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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