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机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生产和工程施工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应会同生产和工程施工部门,根据施工要求和船机设备维修需要,制订年、季、月度的生产计划和设备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上级规定的船机设备使用年限,并计提折旧基金。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开展对船舶、车辆、动力设备、起重机械、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减少设备在运行中的磨损,适当延长使用寿命,企业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对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制度。对重点设备的关键部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
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基本上分为生产中维护修理和停产(停航)维护修理两种。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应由船机设备的操作使用者或由操作使用者为主维修厂(站)配合进行。
第二十条 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制度是保持船机设备良好技术状态和维护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够预防船机设备的损坏,适当延长使用寿命。在制订生产调度计划时,应为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作出必要安排。未经船机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挤掉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时间。
第五章 船机设备的修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船机设备的修理应采用周期性计划修理和状态监测下的修理相结合的方式。修理类别一般可作如下划分:
(一)工程船舶和辅助船舶分为:航修、小修和检修。
(二)施工机械分为:一、二、三级保养和大修。
(三)工厂设备分为:一、二级保养,项修和大修。
船机设备检修间隔期一般以实际运转或使用时间为主,参考船机设备耐用年限计算。具体检修间隔期详见附录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船机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工程施工,安排、编制船机设备年度修理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的年度计划。企业各有关职能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修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船机设备修理规程,认真执行修理的技术标准,保证修理的质量,缩短修理的时间,降低修理成本。在充分发挥本企业维修部门作用的同时,积极开展船机设备修理社会化、专业化协作。
第二十四条 在船机设备的修理中,企业应积极开展船员(操作使用者)扩大自修。船员扩大自修系指工程船舶和辅助船舶在小修或检修中,船员在完成规定的自修项目外,所承担的规定厂修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为了调动船员(操作使用者)扩大自修的积极性,表彰其在扩大自修中做出的成绩,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