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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的批复[失效]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其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并危及生产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企业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过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属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停止使用的船机设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一定时期内船机设备的报废计划。报废船机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
  第三十六条 在交通部新规定颁布前,企业报废船机设备,仍按部原规定执行。
  企业船机设备报废后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船机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企业不得将已批准报废的船机设备按原用途转售其他单位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船机设备可以封存。封存时,应首先考虑封存经济技术性能较差,生产效率较低和能耗较高的船机设备。在厂修理或因事故而停航(停用)的船机设备不得封存。
  第三十八条 封存船机设备应编制年度计划,封存时间可划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船机设备封存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批准封存的船机设备,自批准之日起不再考核生产效率指标,并停止提取折旧基金。修理基金的提取,可根据本单位修理基金的需要,自行决定。
  船机设备封存期间,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保持足够船员,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防护工作,以便船机设备启封后即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船机设备封存期间的各项费用列入企业当年生产成本。
  第四十一条 企业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船机设备,应列为企业的闲置设备。企业可将所属管理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或出租。

第七章 船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搞好船机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的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等。做到统一命名、编号、登记,并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管理的各种工作标准,制订船机设备使用人员定额、备件属具定额、燃润料消耗定额、台班费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向总公司报送:
  (一)船机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季度统计报表;
  (二)船机设备机损事故季度统计表;
  (三)列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工程船舶建造进度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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