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
(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
(三)交验船员服务簿;
(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
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第九条 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条 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限,由颁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海员证有效期将满时,海员需到境外执行任务,应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到原颁发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并将原海员证交回颁发机关。
第十三条 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不足二年的海员证,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海员在国内遗失海员证,海员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原颁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证。原颁发机关在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电信的方式委托其他就近的颁发机关代为补发有效期不超过原有期限的海员证。
第十五条 海员在国外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所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按返回国内所需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办理补发海员证的机关应及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效期和海员姓名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海员进入中国国境后,在国外补发的海员证立即作废。
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况电告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原颁发机关和公安部边防局。原颁发机关应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