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
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 (89)交人劳字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
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部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8〕17号文件同意,将此规定印发试行。
现将《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以便今后作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
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考核的企业、单位的职工伤亡事故,必须符合国家的《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对《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说明,以及劳动部劳字〔1988〕87号《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要求,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