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港、航及海、江、河联运结算
第三十四条 凡属于向发货人(承运时)核收的运输及换装费收入,按下列办法结算:
1.起运港在扣除本港收入后,应将其余的各段运费及换装费解交起运的航运企业;
2.换装港根据运单所列本港换装费、次段运费及换装费原收数在前段航运企业进款内扣收,在扣除本港收入后,将其余的运费及换装费转解接运的航运企业;
3.最后换装港根据运单所列本港换装费原收数在航运企业进款内扣收。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向收货人(到收时)核收的运输及换装费收入,按下列办法结算:
1.起运港在货物运出后,将本港应收的装船费在起运的航运企业进款内扣收;
2.换装港根据运单所列起运港的装船费、前段运费结付前段航运企业。货物转出后,将起运港的装船费、前段运费、本港换装费,在接运船舶的航运企业进款内扣收;
3.到达港向收货人收取全程运杂费在扣除本港收入后,应将其余的各段运费、起运港的装船费以及换装港的换装费解交航运企业。
第三十六条 港口企业向航运企业解款时,应报送以下报单:
1.售票清单:将售出各种客票分船名、航线、符号和号码填报;
2.行李包裹清单:将签发的行李包裹分航线、船名填报;
3.客票退票清单:将退回客票及废票分船名、航次按日填报;
4.出口货物运输收入日结表:按出口船名、航次汇总编制,随附运输票据报送;
5.进口货物运输收入日结表:按进口船名、航次汇总编制,随附运输票据报送;
6.进出口转运货物运输收入日结表:将联运货物分别按进出口船名、航次汇总编制,随附联运票据向前段航运企业和接运的航运企业清算;
7.营运收支汇总表:根据以上各项清单和报表汇总向航运企业解款。
第三十七条 运输及港杂费收入的退补,原则上由原收费港口办理(其他港口发现应退补的收入,应立即通知原收费港口)。其退补款,仍按港、航结算办法进行结算。退补时应填制运杂费订正单作为结算凭证。
换装港发生的垫款,由到达港负责代收。
第三十八条 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港、航之间和港、港之间的各项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