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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1989年2月25日 (89)交政法字89号)


  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交通运输的改革和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已经改变,多家经营、相互竞争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育。但是,目前运输市场比较混乱,主要是:运输市场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各种运输力量不能形成各自的优势;运输结构不合理,实载率低,运输经济效益差;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缺乏统一协调的有效管理,致使宏观调控不力;不少地区出现了抬价杀价、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行业不正之风仍较严重。这些情况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不良影响。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要求,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秩序的运输市场,现决定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
  一、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从事营业性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地方船舶制造、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及证照,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对已经整顿的,按实际需要进行复查。凡经整顿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改正;经过整顿仍不符合条件者,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加强宏观控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燃油供应情况,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凡需购置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审批权限,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签发经营许可证。
  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客、货车辆及船舶,凡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独立核算,纳入营业性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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