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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失效]

  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已达报废规定或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
  三、加强客运管理,保障客运安全、线路畅通和旅客合法权益。要积极兴办公用型客运站点,做到客车始发进站。经营道路、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轮(含旅游班车、班轮、渡轮),要符合客运安全要求并按核定的载客量、线路、航线、班次、停靠站点从事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不得超载,不得自行变更线路、航线,增加或减少停靠站点。
  四、加强货源管理。对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运输力量,都必须服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要进一步放宽搞活货运市场,鼓励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择优成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对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在运输经营交易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收受回扣,违者以受贿论处。交通主管部门要兴办面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中心,为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签定运输合同,提供货源、运力和信息,做好服务。对从事货运代理、货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行业管理,保证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规费和票证管理。所有车辆、船舶都要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对偷漏规费的车辆、船舶要责令补交,并严肃处理。对逃避检查、抗拒不交者,要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票证。对违犯者,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制运输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为保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运输经营环境,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禁乱收费、滥罚款、随意扣车、扣船,以及不合理的摊派。
  六、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运管和监督部门作用。各级航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能,搞好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船舶检验和港航监督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单独或与公安部门联合设立检查站卡,上路检查。要加强运管、航管、港监、船检、路政、稽征部门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整顿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格依法管理。管理和监督部门自身要为政清廉,作风正派。要建立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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