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船闸管理办法
(1989年8月3日 交通部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船闸管理
第五条 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