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
(五)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 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十三条 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闸,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