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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办法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
  (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
  (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
  (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闸:
  (一)严重漏水的;
  (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六)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 船闸保养与修理

  第十九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条 船闸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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