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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船闸发生事故,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闸,不征收过闸费。
  船闸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其使用范围包括:船闸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闸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三)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
  (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闸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船闸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闸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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